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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
(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政气浩然
2023.12.23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体系构建
继承顺序;
遗产分配原则
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有顺序
薪火相传
有继承
遗嘱继承重意愿
敬老是义务
家和万事兴
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育小职责大
保护、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律制度
继承制度
共 同构 成了 创 建 和 睦 家 庭 的 基 石
物质上的赡养扶助;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精神上的关心照料;
遗嘱继承的要求
遗嘱继承的特点;
遗嘱的种类;
第五课教材分析
考向预测
考点分析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1.考查内容: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承制度是高频考点;
2.考查形式:选择题、非选择题都有考查;
3.命题常常结合生活中的案例,分析如何处理婚姻与家庭的关系,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形成法律思维和法律表达,树立正确的家庭观。
01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职责
抚养义务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①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教育义务 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监护和保护义务 ①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③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护主要包括: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等。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主要是指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和保护其财产权益,除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属于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④父母有代理未成年子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职责;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即父母的权利)
①内涵: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
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①内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②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③缺点: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
④建议: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父母没有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的,子女成年后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吗?
思考
(1)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相互连带,但要各论各的。
(2)如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主张履行抚养义务或支付抚养费。即便父母离婚后,这种义务也不会改变。
(3)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不能作为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即使父母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但是,子女自身因为智力障碍、重度残疾、严重精神疾病等原因没有劳动能力的,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如果父母实施了严重伤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如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等),原则上也无权要求被害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抚养 赡养 扶养
区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关键词
课程设计
王某十岁的儿子爱打游戏不听管教,王某在墙上分别贴上“打游戏”“看电视”的字样,要求儿子对着“打游戏”的字样打墙十分钟,盯着“看电视”的字样看十分钟。本案例中,王某的做法( )
①属于家庭冷暴力,不利于子女成长
②履行了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③行使了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④是对子女进行合理惩戒的体现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模拟演练
关键词
课程设计
林某系叶某(女)所育子女。在林某10岁时,叶某与林某父亲离婚,并与卞某结为夫妻。多年来,叶某与林某母子关系一直较好,但自2020年以后,双方因故不再来往。叶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履行探望义务。关于本案人民法院将( )
A.不予支持,叶某与林某父亲已经离婚
B.不予支持,叶某须先通过有关部门调解
C.予以支持,非婚生子女对父母有同等义务
D.予以支持,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D
模拟演练
02
薪火相传有继承
1、继承
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关系
(1)被继承人与遗产
①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②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2)继承人与继承权: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注意: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女儿能继承遗产吗?
如何对待被继承的债务呢?
3、继承权
(1)平等原则: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2)债务清偿责任: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父债”确定要“子还”吗?
思考
(1)从法律的角度看,“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只要父母健在,子女不会因为父母的民事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父债无须子偿。但如果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父母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支出的,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父母去世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就是说,子女对父母的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2)从道德的角度看,如果继承人自愿清偿超过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的债务,是诚信履行债务的体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赞扬。
关键词
课程设计
甲的父亲去世后,甲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其父的一处房产及30万元存款,该房产市价100万元。但其父生前欠生意伙伴乙150万元,尚未偿还。乙在甲的父亲去世后,找到甲,要求甲偿还150万元。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甲非借款人,无义务偿还其父的债务
②甲必须偿还其父130万元的欠款
③甲继承遗产,应清偿其父的所有债务
④甲可以全部清偿其父的债务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模拟演练
(3)法定继承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例外情况 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权的丧失
(1)做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P47
继承做法与意义
(4)遗嘱继承
继承范围和顺序 ①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维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有效的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②意思表示真实,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遗嘱的 种类 ①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②代书遭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③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继承的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5)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不属于继承。
(6)遗赠抚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特别提醒】:
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关键词
课程设计
宋大爷的大儿子五年前病故,儿媳甲一直与宋大爷夫妇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宋大爷继子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宋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丙。不久前宋大爷病故,留下100万元的存款。据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甲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参与遗产分配
②乙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老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100万元应由宋大爷老伴和甲、丙共同继承
④丙丧失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模拟演练
材料:晓丽的公公去世后,为了消除婆婆的孤单感,媳妇晓丽和丈夫将婆婆接来和他们一起居住。在日常生活中,媳妇晓丽对婆婆的关怀无微不至,婆婆甚至常念到“你就跟我的亲闺女一样啊”。尤其是在婆婆生病之际,晓丽更加是寸步不离。年事已高但神志清晰的婆婆甚是感动,亲自写下继承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平均分给儿子小刚、媳妇晓丽、女儿小雪。
1.婆婆打算采取了何种方式使自己的合法财产得到继承?
2.婆婆去世后,她的遗嘱愿望能够实现吗?请说明理由。
具体要求:
(1)认为能,请说明理由。
(2)认为不能,请说明理由,并为去世的婆婆愿望实现寻找一个合理的方案。
1.儿媳不能获得,材料是遗嘱继承,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因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婆婆可以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自书遗嘱遗赠将部分财产遗赠给儿媳。剩下的由儿子和女儿法定继承。遗赠是指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THANKS
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
(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政气浩然
2023.12.23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体系构建
继承顺序;
遗产分配原则
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有顺序
薪火相传
有继承
遗嘱继承重意愿
敬老是义务
家和万事兴
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育小职责大
保护、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律制度
继承制度
共 同构 成了 创 建 和 睦 家 庭 的 基 石
物质上的赡养扶助;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精神上的关心照料;
遗嘱继承的要求
遗嘱继承的特点;
遗嘱的种类;
第五课教材分析
考向预测
考点分析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1.考查内容: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承制度是高频考点;
2.考查形式:选择题、非选择题都有考查;
3.命题常常结合生活中的案例,分析如何处理婚姻与家庭的关系,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形成法律思维和法律表达,树立正确的家庭观。
01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职责
抚养义务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①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教育义务 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监护和保护义务 ①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③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护主要包括: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等。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主要是指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和保护其财产权益,除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属于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④父母有代理未成年子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职责;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即父母的权利)
①内涵: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
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①内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②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③缺点: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
④建议: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父母没有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的,子女成年后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吗?
思考
(1)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相互连带,但要各论各的。
(2)如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主张履行抚养义务或支付抚养费。即便父母离婚后,这种义务也不会改变。
(3)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不能作为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即使父母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但是,子女自身因为智力障碍、重度残疾、严重精神疾病等原因没有劳动能力的,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如果父母实施了严重伤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如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等),原则上也无权要求被害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抚养 赡养 扶养
区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关键词
课程设计
王某十岁的儿子爱打游戏不听管教,王某在墙上分别贴上“打游戏”“看电视”的字样,要求儿子对着“打游戏”的字样打墙十分钟,盯着“看电视”的字样看十分钟。本案例中,王某的做法( )
①属于家庭冷暴力,不利于子女成长
②履行了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③行使了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④是对子女进行合理惩戒的体现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模拟演练
关键词
课程设计
林某系叶某(女)所育子女。在林某10岁时,叶某与林某父亲离婚,并与卞某结为夫妻。多年来,叶某与林某母子关系一直较好,但自2020年以后,双方因故不再来往。叶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履行探望义务。关于本案人民法院将( )
A.不予支持,叶某与林某父亲已经离婚
B.不予支持,叶某须先通过有关部门调解
C.予以支持,非婚生子女对父母有同等义务
D.予以支持,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D
模拟演练
02
薪火相传有继承
1、继承
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关系
(1)被继承人与遗产
①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②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2)继承人与继承权: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注意: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女儿能继承遗产吗?
如何对待被继承的债务呢?
3、继承权
(1)平等原则: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2)债务清偿责任: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父债”确定要“子还”吗?
思考
(1)从法律的角度看,“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只要父母健在,子女不会因为父母的民事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父债无须子偿。但如果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父母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支出的,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父母去世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就是说,子女对父母的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2)从道德的角度看,如果继承人自愿清偿超过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的债务,是诚信履行债务的体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赞扬。
关键词
课程设计
甲的父亲去世后,甲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其父的一处房产及30万元存款,该房产市价100万元。但其父生前欠生意伙伴乙150万元,尚未偿还。乙在甲的父亲去世后,找到甲,要求甲偿还150万元。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甲非借款人,无义务偿还其父的债务
②甲必须偿还其父130万元的欠款
③甲继承遗产,应清偿其父的所有债务
④甲可以全部清偿其父的债务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模拟演练
(3)法定继承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例外情况 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权的丧失
(1)做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P47
继承做法与意义
(4)遗嘱继承
继承范围和顺序 ①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维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有效的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②意思表示真实,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遗嘱的 种类 ①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②代书遭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③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继承的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5)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不属于继承。
(6)遗赠抚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特别提醒】:
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关键词
课程设计
宋大爷的大儿子五年前病故,儿媳甲一直与宋大爷夫妇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宋大爷继子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宋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丙。不久前宋大爷病故,留下100万元的存款。据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甲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参与遗产分配
②乙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老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100万元应由宋大爷老伴和甲、丙共同继承
④丙丧失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模拟演练
材料:晓丽的公公去世后,为了消除婆婆的孤单感,媳妇晓丽和丈夫将婆婆接来和他们一起居住。在日常生活中,媳妇晓丽对婆婆的关怀无微不至,婆婆甚至常念到“你就跟我的亲闺女一样啊”。尤其是在婆婆生病之际,晓丽更加是寸步不离。年事已高但神志清晰的婆婆甚是感动,亲自写下继承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平均分给儿子小刚、媳妇晓丽、女儿小雪。
1.婆婆打算采取了何种方式使自己的合法财产得到继承?
2.婆婆去世后,她的遗嘱愿望能够实现吗?请说明理由。
具体要求:
(1)认为能,请说明理由。
(2)认为不能,请说明理由,并为去世的婆婆愿望实现寻找一个合理的方案。
1.儿媳不能获得,材料是遗嘱继承,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因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婆婆可以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自书遗嘱遗赠将部分财产遗赠给儿媳。剩下的由儿子和女儿法定继承。遗赠是指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