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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优先录取怎么就变成了“考试加分”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8-5-2

据《新华社》4月26日报道:深圳市教育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长弓在25日宣布:深圳市金融高管子女中考加分的规定自2008年停止执行。因为媒体曝光,深圳市为金融高管子女中考考试加分的规定,在执行了4年以后,被纠正了。这样的行为,从维护教育公平的角度看,是好事。但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教育部仅靠纠正深圳市这样的做法,能使各种各样的违法违规考试加分行为得到遏制吗?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合法”的考试加分范围是什么?纠正违规的考试加分,为什么只对下而不对上?

从国家层面看,目前有两个文件对考试加分规定得比较具体:一是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2004年8月出台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一是2005年11月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发布的《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都具体规定了优抚对象的范围和相应的考试加分分值,最多的可以加到20分投档。

那么,有关部门制定这两个文件的依据是什么呢?按照文件公开的表述,是2004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印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该条例第37条关于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教育方面的规定是: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助学政策。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的表达了三层意思:即,优抚对象的范围、应当享受优待的学校以及优待方式。其优待方式中最具体化的表述是:“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没有任何关于考试加分的规定。按照一般常识,谁都可以知道:“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与“考试加分”后录取,不是一个概念。因为“考试加分”的行为,是对“同等条件”的人为干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被有关部门改变为“加分”录取。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优先录取”,怎么被部门操作起来就变成“考试加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应当承认,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优抚对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得到的只是一种在教育上的“优先权”,在以考试分数为录取标准的衡量中,并没有剥夺其他考生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而接下来的由有关部门出台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可以加10—20分的相关条款,就直接对其他考生形成不公平竞争,违背了“教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

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文化积淀,上行下效根深蒂固。从某种程度讲,正是上级有关部门在执行教育优待政策方面的偏差,才使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敢于出台多种多样的“考试加分”制度,从优抚对象扩大到金融高管、企业老板、计生模范、学校教职员工等等。北京市教育考试院4月8日在网上公布了《关于2008年高中学校招生考生加分资格认定的通知》,据该《通知》显示,有资格享受加分的考生共有优抚对象、归侨子女、文体特长生等三大类70多小项,涉及军队、警察、消防、铁路、科技、教育、社区等多个行业和部门,加分数值从1分到20分不等,大大超出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客观的讲,我们大多数普通学生和家长,本来就遭遇着教育体制方面的很多不公平,如部属重点院校多建设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属地招生名额比较多;高考录取分数线,越是教育资源比较发达的城市越低,而教育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越高;如果再加上名目繁多的考试加分,使普通学生和家长会更加感到教育不公。

违法违规的“考试加分”乱象频出,一方面说明我们的教育资源配置难以满足社会需求,优质教育资源仍然短缺;一方面也说明实现教育公平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教育部纠正与招商引资、与经济利益挂钩的“考试加分”,纠正有违教育公平的“考试加分”等行为,合民心、顺民意,但不能只对下,不对上,应当上下一齐抓,上面的纠正了,抓下面的效果才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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